为进一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,加强纪律建设,切实转变作风,依据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结合我校实际,经研究决定,特制定教职工行为规范“十不准”规定。
一、不准传播政治谣言和散布消极负面言论。
二、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。
三、不准无故迟到、早退,擅离职守。
四、不准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五、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值班期间饮酒。
六、不准在教室、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。
七、不准在上课和会议期间接打电话。
八、不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,索要收受财物。
九、不准利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、借机敛财。
十、不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态度生硬。